一台全新的液晶电视,通过快递公司从福清托运到四川后,竟然面目全非,几乎报废,找快递公司索赔,迟迟未予处理。近日,经福清工商部门多次调解,快递公司赔偿张先生1800元。
6月19日,从四川来福清打工的张先生花了3199元买了一台40英寸液晶电视,想寄回四川老家,给父母使用。6月22日,张先生通过福清市某快递公司进行托运,并支付了190元运费和35元保价费。
几天后,电视到达四川,张先生也回到老家,他打开包装箱,发现新电视外壳和底座多处损坏,而且屏幕也裂了一条大缝。事后,张先生向快递公司讨说法,但拖延了许久未得到处理。
10月底,张先生向福清市工商部门投诉。福清工商部门人员调查后认为,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消费者的货物安全、完整、及时地送达指定地点,若违反合同约定,未履行相关义务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最后,经调解,快递公司赔偿了张先生1800元。
责任编辑:李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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