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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爆炸引燃电器 商家赔偿连带损失

口碑家电网  2013/10/8 11:49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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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(口碑家电网-2013/10/8)关掉电源去上班,不料电视机爆炸,并将落地扇等电器也一并损毁,但商家只想赔偿电视机,这让蒋先生很不满意。昨日(2013年9月30日),经过晋江市工商局调解,商家同意赔偿连带损失。

  蒋先生在晋江东石某工厂上班,住在工厂宿舍。9月23日中午,他在宿舍看完电视后随手关掉电视机电源就去上班了。不一会儿,工友匆匆跑来告知,说是蒋先生的宿舍着火了,蒋先生返回查看,发现他宿舍的电视机爆炸了,而四处乱窜的火星还引燃了落地扇、DVD和机顶盒等物。所幸工友及时发现宿舍冒黑烟,急忙撞开房门泼水灭火,未造成更大损失。

  该品牌电视机是蒋先生去年11月花了950元在东石镇仁和路某电器行购买的。经双方协商,商家同意更换电视机,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。蒋先生只好拨打12315投诉。接到投诉后,晋江市工商局东石工商所调解人员立即介入。经了解,双方对电视机爆炸并导致落地扇等电器损坏的事实没有异议,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要不要承担消费者除了电视机以外的其他损失。

  理清争议焦点,调解员指导双方查看相关法律规定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1条规定,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据此,商家应对蒋先生包括其他电器在内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。至于赔偿方式,《消法》第44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,以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。昨日(9月30日),经过工商所调解人员的努力,双方达成调解,商家同意赔偿蒋先生同型号电视机、DVD、机顶盒及一台旧的落地扇。

    

来源:东南早报(泉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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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爆炸
商家
发布:李加加   作者:吴水保 黄祖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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